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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禁止药店无方销售处方药 门诊患者可自主选择医院或药店购药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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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4日讯 (记者朱国旺 郭文培)近日,福建省药监局联合省卫健委和省医保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使用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就促进处方药合理销售使用、规范处方流转共享、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做出七条规定。
  禁止无方售药,慢病患者可一次开具12周以内药品
  在促进处方药合理销售使用方面,《意见》要求,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零售药店可凭处方笺、电子处方等作为销售处方药的有效凭证,并留存处方,按规定做好销售记录。零售药店应当经药师审核、核对无误后方可调配、销售处方药,禁止未经药师审核或未凭处方调配、销售处方药。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处方调配的相应要求和规程审核、调配、核对处方,并向患者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合理用药。
  对于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持续用药及管理依从性好的慢性病。《意见》提出,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首次长期处方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鼓励各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商医保部门探索出台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政策,明确可开具长期处方的慢性病目录、用药范围、管理制度、安全告知等要求。
  推进医药分开,医师不得要求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
  在规范处方流转共享方面,《意见》要求,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促进医疗机构处方合理流出,推进医药分开。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或内设自助设备供患者自行打印处方。
  同时,门诊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但医疗机构或医师不得要求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对医疗机构内未能供应的且临床必需的处方药,需患者自行购药使用的,医师应当开具处方,由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对纳入按病种或DRG收付费管理的,不得要求患者在外购药并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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