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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证监会网站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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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合并披露主要客户关联方,涉诉专利涉及产品金额前后披露不一致且差异大的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注册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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