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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安定、邢永哲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证监会网站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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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环球佳美与客户法力盈的关联关系履行充分的核查程序并合并披露相关信息,涉诉专利涉及产品金额前后披露不一致且差异大,对发行人相关流水核查存在依赖发行人提供资料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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