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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南宁百货全资子公司一审败诉

资本邦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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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2日,资本邦讯,南宁百货(600712.SH) 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一审诉讼结果公告。
  南宁百货称,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披露了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事由,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8月2日,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就上述诉讼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并获法院受理。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
  经审理,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
  关于合同解除问题。被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原告发函请求解除合同并明确合同解除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回函同意解除合作经营合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函件属于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解除合同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清算问题。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第七十八条约定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被告应当组织清算。双方已协商并同意解除合同,但至今被告没有组织清算,故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清算义务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房屋、设备使用费问题。《合作经营合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约定被告在每月的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原告支付房屋、设备使用费15万元。原告在起诉状中认可被告已支付房屋、设备使用费时间为
  2016年8月31日,被告虽于2017年8月8日向原告发出的通知并承诺于2017年8月10日前撤离场地,逾期后被告并没有向原告返还使用的房屋、设备,至原告起诉日止尚有大部分设备没有搬离,实际上被告尚占用房屋及设备,故本案房屋、设备使用费从2016年9月1日起至起诉日即2018年6月5日止共643天,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计算至起诉日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房屋、设备使用费为:150000元/月÷30天/月×634天=31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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