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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股份因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收监管函

资本邦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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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1日,资本邦讯,金冠股份(300510.SZ)发布监管函。
  2019年12月3日收市后,公司直通披露《关于与移动互联网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及投资进展的公告》,称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于10月30日在移动互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互公司”)香港总部开展了尽职调查工作,公司于11月19日与移互公司管理人员及技术专家在南京讨论了战略合作事项。对于上述进展事项,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监管层指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2.6条和第7.7条的规定。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监管部提醒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图片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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