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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热电因独立性缺失、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被要求责令改正

资本邦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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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9日,资本邦讯,大连热电(600719.SH)发布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分别收到大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证监局《关于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7号)和《关于对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6号)。
  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决定书具体内容披露如下:
  一、关于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证监会双随机检查工作要求,证监局对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独立性缺失
  公司人员管理缺乏独立性,没有单独设立组织机构,与大股东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热电集团)人员重叠,人员由热电集团统一管理,决策权由热电集团统一行使。公司业务缺乏独立性,在煤炭采购、生产运营、产品销售等环节与热电集团存在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公司资产缺乏独立性,上市公司部分电厂所使用的土地等资产及供汽供热的管网资产属于热电集团。
  (二)财务管理不规范
  公司财务部门受热电集团管控,属于热电集团的下设部门。财务部不仅负责上市公司财务工作,其管理的收费中心既包括热电集团的收费项目也包括上市公司的收费项目。上市公司财务总监不行使财务总监的权限,为集团公司中层,上市公司的实际财务负责人为热电集团的总会计师。
  公司蒸汽先销售给热电集团再由热电集团对外销售,公司向热电集团销售蒸汽价格高于集团对外销售价格。公司供热过程中使用热电集团的管网,管网使用费计算分摊的方法不够合理。上市公司使用热电集团的土地未合理支付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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