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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

证监会网站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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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全称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17日,住所地为浙江省湖州市南街471-475号,法定代表人吴继平,注册资本91,203.54万元,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申请人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同业拆借、投资理财等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审核过程
  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19年6月21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和《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商业银行增发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8]24号)等相关规定,我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合规性审核。
  二、合规性审核意见
  我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和《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商业银行增发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8]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已就本次申请的相关问题依法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据此,我会同意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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