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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被拘留、违规担保涉诉等,*ST鹏起回复监管问询

资本邦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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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6日,资本邦讯,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鹏起(600614)”)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及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实际控制人重要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公告显示,2019年7月16日,*ST鹏起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洛阳中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获知关于王海巧诉宋雪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司及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洛阳鹏起”)作为相关借款担保人涉及诉讼。
  据悉,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7日,原告王海巧与被告宋雪云、张朋起、洛阳鹏起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宋雪云向原告王海巧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利率为月利率3%;被告张朋起、洛阳鹏起作为宋雪云的担保人,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原告王海巧向宋雪云提供4000万元借款后,宋雪云向王海巧出具了借条。
  借款到期后,宋雪云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2018年10月14日,被告*ST鹏起与王海巧签订《保证合同》,约定:*ST鹏起为宋雪云的4,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原告王海巧请求判令被告宋雪云清偿王海巧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3月2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27日为1,120万元);判令被告张朋起、洛阳鹏起、*ST鹏起对诉讼请求第一项中宋雪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四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洛阳中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宋雪云、张朋起、洛阳鹏起、*ST鹏起名下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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