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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织牢投资者保护网

经济日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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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2日,随着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投资者原告胜诉而落槌,开启了我国资本市场和司法发展的先河。
  业内多位专家表示,此案示范意义重大,凸显出我国创新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优势,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责任追究机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亮剑”
  此次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康美药业公司连续3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
  据了解,该案作为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表示,康美药业案相关当事人被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使得针对证券造假者刑事、行政、民事的全方位追责体系进一步完善,投资者获得了更加便捷有效的救济渠道,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机制和实践也得到了丰富。
  “在康美药业案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及时回应市场关切,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特别代表人积极参加并审慎履行代表人诉讼职责,为广泛投资者原告争取了最大权益。”华东政法大学会计法律研究所所长陈秧秧表示,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相较以投资者为代表人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创造性地引入受损投资者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机制,最大限度扩大了投资者保护范围并便利其及时知情与适时参与,更好地发挥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与震慑效应。这既是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中国特色,更凸显了具有创新意义的证券民事赔偿的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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