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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潾基金三宗违规 合规风控负责人变更未及时报告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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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珠海横琴澜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74号 )显示,广东证监局于2019年9月5日至6日对珠海横琴澜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潾基金”)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澜潾基金存在以下问题:
  一、澜潾基金在基金合同或认购确认书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澜潾基金合规风控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澜潾基金在管理某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未按照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现决定对澜潾基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澜潾基金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至广东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对澜潾基金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澜潾基金第一大股东为西藏朝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5%,李莉文为董事长,方遒为实控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30%;方遒在澜潾基金任总经理、董事,同时为西藏朝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4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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