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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14天,证监会发声,权威解读再融资新规,取得批文未实施项目“四可一不一无需”

财联社 黄一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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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联社(上海,记者黄一灵)讯,再融资新规落地后,市场异常火爆,上市公司掀起定增募资潮。
  2月28日晚,证监会发布《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表示,再融资新规发布以来,对于现有的并购重组项目,配套融资部分如何与再融资新规相衔接,市场各方较为关切,证监会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为便利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抗击疫情、恢复生产,允许上市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配套融资部分做适当调整。  
  

  
  财联社记者发现,证监会对于取得批文未实施和尚未取得批文的并购重组项目,规定是有异同的。相同点在于调整内容前都需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不同点在于前者只可调整发行股份价格、发行对象数量、股份锁定期、发行股份规模,后者还包括募集资金总额。
  证监会强调,对于配套融资涉及定向可转债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做好并购重组项目的沟通和服务工作,一方面抓好疫情防控,一方面加快审核进度、提高审核效率,做到受理不停、审核不停,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第一类:取得批文未实施项目,四可一不一无需
  对于已取得行政许可批文,配套融资尚未实施的并购重组项目,证监会提出四可一不一无需。
  四可分别是发行股份价格、发行对象数量、股份锁定期、发行股份规模可调整,上市公司在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后,可以调整配套融资部分的发行股份价格、发行对象数量、股份锁定期、发行股份规模等内容。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于2月25日发布调整定增方案(调整发行价格、对象数量、锁定期)的海通证券,2月27日再次宣布,将随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其中一项正是《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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