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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头版评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重罚

证券时报 余胜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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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往多以违反信披处理,《刑法》明明有处罚依据却很少使用,使得10多年前猖獗的资金占用问题死灰复燃并有燎原之势。
  最近一段时间,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触目惊心,几亿元都是小案例,不少已经上升到几十亿元级别,甚至有一家公司狂飙到百亿元级别——上市公司100多亿元存款账户里的钱全被挪用。
  拿人钱财至少要经人同意,但掌握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却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轻易将上市公司的资金转移到自己口袋,这其实是私自侵占,从日常理解看,不是抢劫至少也是盗窃。“占用”是一个被美化的代称,这个字眼掩盖了此种行为的恶意和恶劣程度,让人感到只是将上市公司的资金扒拉到大股东手里那么轻松。
  要动用上市公司资金,需要股东同意,也需要支付成本,问题是一些大股东根本就没有这些程序,即使有也很难通过,因为中小股东都知道资金被大股东占用凶多吉少。
  上市公司的资金要用于生产经营,“闲钱”也可用于理财,即使以5%的年利计算,10亿元就有5000万元收益,超过不少中小公司一年的净利润,更不要说百亿元的资金占用了,那无疑是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掠夺。
  实际上,大多数上市公司没有这么富裕,还要负债经营,资金挪用损失的就不止是利息了,很多上市公司资金被侵占后往往导致巨亏,沦为ST,基本面严重恶化。
  对这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处理,以往多是行政处罚了事,处罚依据是信披违规,罚款上限60万元,责任人被资本市场禁入。这与动辄亿元级的资金占用相比,实在是太轻了,难怪总有大股东为此铤而走险(甚至连险都算不上)。
  《刑法》第169条规定的情形是,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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