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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银行1支行长获缓刑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涉案2.65亿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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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8日讯 (记者 何潇 马先震)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时任桂林银行临桂支行(以下称临桂支行)行长刘某华、时任临桂支行业务科经理廖某甲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刘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廖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两人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一致,最终判定驳回两人上诉,维持原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桂03刑终122号)显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华、廖某甲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桂030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华、廖某甲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讯问了二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亦出具了书面检察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某华于2010年6月至2014年2月在临桂支行担任行长,期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柳州的广西汇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汇轮公司)股东唐某强。2011年底,唐某强提出其公司想向桂林银行贷款用于汇轮公司的4S店建设和二手车市场建设。经上报桂林银行总行,通过授信调查后,总行同意放贷保证金为40%的1.65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及1亿元贷款,总计2.65亿元给汇轮公司。时任临桂支行业务科经理的被告人廖某甲和客户经理屈某受刘某华指派具体经办该项业务。 
  桂林银行信贷业务实行AB岗工作制,A岗为业务主办,B岗为协办,但B岗如何具体协办,当时桂林银行并无明确细致的规定和要求。在该笔业务的授信调查中,屈某作为A岗客户经理直接负责联系客户,调查收集客户材料及写报告,对客户调查材料真实性负责。被告人廖某甲当时作为业务科经理主要对授信业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不参与直接调查,因临桂支行信贷客户经理少而业务向总行报审又必需有B岗人员签字,廖某甲便临时以B岗名义在前期授信调查的《关于汇轮公司申请26500万元综合授信的风险评价报告》信贷员处和屈某一起签字,在以后的用信阶段,在《桂林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调查情况表》的调查结论处与信贷员一起签字,但其并未真正作为B岗人员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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