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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财险忻州违法遭罚 给予被保险人合同约定外利益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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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8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忻州监管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忻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显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存在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个人代理人员张海霞在商业车险业务办理中,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共计有两笔。张海霞于2020年6月4日在中煤财险原平支公司为投保人李建平办理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时,给予李建平保费回扣191.32元。张海霞于2020年6月30日在中煤财险原平支公司为投保人白梦琪办理机动车商业保险时,给予白梦琪保费回扣348.47元。张海霞自述以上两笔业务回扣均通过现金方式给予,回扣来源是业务手续费,给予投保人回扣原因为维持业务持续开展。褚丽军是该公司个人代理人张海霞日常业务的管理人员,对张海霞在业务开展中存在给予客户保费回扣行为知情并承担管理责任。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上述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忻州银保监分局对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陆万元罚款。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忻州银保监分局对褚丽军予以警告,并处壹万元罚款。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二条,忻州银保监分局对张海霞予以警告,并处壹万元罚款。
  《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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