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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银行违法遭罚83万 未对交易单证真实性合理审查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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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7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网站于近日公示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表(潍汇罚〔2020〕1号)显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银行”)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潍坊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对潍坊银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624.67元,并处共计83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潍坊银行成立于1997年8月15日,注册资本30.08亿人民币,潍坊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13.5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本细则规定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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