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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商南农商行两宗违法遭罚 延解占压税款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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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9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西银)罚字〔2020〕第15号显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商南农商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资料、超过期限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撤销资料;2.延解、占压税款;未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上述违法事实违反支付结算和国库管理规定。
  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对陕西商南农商行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6.8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陕西商南农商行成立于2014年7月30日,注册资本8000万元,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分别为:张中广、何广平、陕西省商南县东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市朝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南县瑞生实业有限公司、商洛市柏伦工贸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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