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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镇江分行违法遭罚 未及时申报国际收支统计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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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1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镇汇检罚〔2020〕第2号)显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镇江分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办理来料加工工缴费入账,未及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第七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镇江市中心支局对浦发银行镇江分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人民币3万元。
  相关法规: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第七条: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第三条:境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办理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第二十五条: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 汇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应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采集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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