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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股份诉称8年前收购交易对方造假 为中信证券项目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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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5日讯 新研股份(300159)(300159.SZ)近日披露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司于近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川06民初57号,公司所处案件地位为原告,诉讼金额为21,018.69万元。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向新研股份支付业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03,013,552.20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298,325.29元,直至补偿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为诉讼方便,违约金暂自2023年1月19日起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业绩承诺期间的分红款共计人民币2,875,022.66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公告显示,2015年3月、2015年5月,新研股份与被告以及第三人其他原股东共计29人先后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该等协议约定新研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被告及第三人的其他原股东收购该等人员持有的第三人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本次收购总价款为人民币36.3967亿元。同时约定各被告承诺第三人2015、2016、2017年度(以下称“业绩承诺期”)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70亿元、2.40亿元和4亿元(以下称“承诺净利润”)。如业绩承诺期内第三人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被告应当对新研股份进行补偿等事宜。

  

2015年3月、2015年5月,新研股份与各被告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该等协议详细约定了被告对新研股份承诺: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7,000万元、24,000万元和40,000万元,如业绩承诺期内第三人扣非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被告应当对新研股份进行补偿,补偿时优先以被告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原告股份进行补偿,股份补偿不足的部分以现金补偿,不管是股份补偿还是现金补偿,补偿上限为被告从本次收购中所获得的交易对价之总数等内容。2015年10月,新研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并于2015年12月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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