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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亿元借款担保涉信披违规 美都能源实控人被浙江证监局罚60万

和讯股票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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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1日,浙江证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美都能源(600175,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闻掌华因信披违规被警告罚款。  决定书显示,2016年11月10日,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盈”)向美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集团”)提供借款10亿元,双方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共同签署《委托贷款合同》,10亿元款项通过吉林银行发放。对此,美都能源全资子公司北京美都国际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投资”)作为第三方对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并出具《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该保证书盖有美都投资公章、由闻掌华签字。
  闻掌华是美都能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美都投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同时是美都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随后,美都集团与中泰创盈、吉林银行于2017年11月6日共同签署协议约定将前述《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展期6个月。对此,美都能源、美都投资分别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出具担保书。
  浙江证监局调查该事项发现,对上述盖有美都能源公章的《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系闻掌华获取公章后,独立盖章并签字后出具,并未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此后,闻掌华也未将相关事实及时告知美都能源,导致美都能源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直到2020年5月18日,美都能源收到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通知,获悉闻掌华所持部分公司股权被轮候冻结后问询闻掌华后才知悉上述担保事实,并于2020年5月20日予以公告。
  浙江证监局指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闻掌华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告知和配合义务,导致美都能源未按规定履行关联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未及时披露关联担保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中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对此,浙江证监局依据2005年《证券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闻掌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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