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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邦股份股东减持股份未提前披露 被出具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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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3日,江苏证监局披露对单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单宇原持有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股份”或“公司”)584726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1%,为公司5%以上大股东。你所持股份于2018年10月19日至10月23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821.9万股,占公司股份的0.9982%,于2019年1月18日至1月22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796.5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7%。上述两次减持事项均未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单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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