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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股份董事长被曝被曝涉韩建旻受贿案 上市后业绩依赖并购 现金流近乎枯竭

中国网财经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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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财经中心1月9日讯(记者 里豫 李冰岩)近日,上市公司汇金股份(300368,股吧)(300368.SZ)被爆出涉前证监会发审委委员韩建旻受贿一案,公司董事长曾在上市前为顺利过会涉嫌通过中介机构行贿证监会前发审委委员韩建旻。值得注意的是,汇金股份在成功上市后,不仅发生了业绩变脸,而且业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并购,由此带来了公司流动性异常紧张。
  为过会求关照 董事长委托中介机构行贿韩建旻
  记者了解到,从江县人民法院审理韩建旻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已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8)黔2633刑初91号刑事判决。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8月7日至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韩建旻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聘任,在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三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期间,在审核拟上市公司的发行申请材料中,违反规定收受申请公司董事长或保荐机构人员的财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建旻在受国家事业单位聘任担任发审委专职委员期间,利用其负责审核企业上市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申请企业的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3437871.78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根据韩建旻受贿案判决书的相关内容显示,2012年5月,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景涛,在申请公司上市时,为保证顺利通过发审委的审核,拿2万美元给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人帮忙联系韩建旻。中介机构的人联系韩建旻后,将2万美元送给韩建旻并让其帮忙。2014年1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河北汇金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对于在韩建旻受贿罪一案中,汇金股份及其中介结构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记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定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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