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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禧科技(300221.SZ)就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事宜起诉胡恩赐

格隆汇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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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隆汇11月15日丨银禧科技(300221,股吧)(300221.SZ)公布,公司(“原告”)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就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事宜起诉胡恩赐(“被告”)。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19)粤19民初113号】。
  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约1.89亿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股票分红690.06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履行的利息(以约1.96亿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4月29起算暂计至2019年10月28日的逾期利息约433.37万元,实计至付清之日止);
  以上三项暂计约2亿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主要内容:1、银禧科技收购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兴科电子”)事宜概述
  原告收购被告、陈智勇、许黎明、高炳义四人所持兴科电子合计66.20%的股权,同时原告与被告、陈智勇、许黎明、高炳义等签订了《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认购方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被告、陈智勇、许黎明、高炳义四人承诺兴科电子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分别不低于2亿元、2.4亿元和2.9亿元,合计不低于7.3亿元。若兴科电子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业绩的,则被告、陈智勇、许黎明和高炳义四人按照交易前各自对兴科电子的持股相对比例向原告进行补偿。被告、陈智勇、许黎明和高炳义四人现金补偿与股份补偿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即不超过10.85亿元。同时,若利润补偿期有现金分红的,补偿股份数在补偿实施时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返还原告,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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