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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档案|违规交易!员工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 国泰君安内控存漏洞遭证监局责令改正

和讯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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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泰君安证券四平中央西路证券营业部员工因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行为,为此,吉林证监局对国泰君安证券四平中央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国泰君安证券营业部员工王珏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行为。国泰君安证券营业部未能有效防范员工违法违规风险,存在异常交易监控不到位、部分重要空白合同文本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反映出国泰君安证券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吉林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国泰君安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国泰君安证券营业部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测,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国泰君安证券营业部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吉林证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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