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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忆虚增562万在建工程、非法占用20万资金,董事长林鸿福遭监管警示

和讯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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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讯网消息 近日,福建证监局在检查ST恒忆过程中发现,ST恒忆存在虚增在建工程、占用资金问题,ST恒忆董事长兼总经理林鸿福、财务负责人林长标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经查,福建证监局认定,ST恒忆存在以下问题:
  一、虚增562.1万元在建工程
  ST恒忆于2016年4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入账的“在建工程”发生额累计562.1万元,其中526.92万元为虚假记账,公司并未发生相应的业务。ST恒忆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报告同时虚增“在建工程”、“应付账款”526.92万元,分别占公司2016年末、2017年末资产总额的4.87%、6.07%。ST恒忆虚增在建工程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20万资金占用问题
  2016年2月5日,林鸿福与ST恒忆作为借款人向李炎鹏借款20万元。ST恒忆未实际收到借款,上述20万元借款全部转入林鸿福个人银行账户。根据德化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19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闽0526民初1316号)和2018年1月25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18)闽0526执292号),林鸿福与ST恒忆应偿还李炎鹏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上述行为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林鸿福作为ST恒忆违规事项的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是上述虚增在建工程和资金占用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林长标作为ST恒忆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签字财务负责人,参与ST恒忆上述2016年3笔虚增“在建工程”记账,是ST恒忆虚增在建工程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福建证监局认定,依据《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林鸿福、林长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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