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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壕环境业绩补偿承诺方收深交所监管函 违反业绩补偿协议

中国网财经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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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刘景永、左春燕、刘学中的监管函。
  经查,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壕环境”证券代码:300332)全资子公司华盛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燃气”)于2016年4月以现金方式收购刘景永、左春燕、刘学中及其他4名交易对手方(以下合称“交易对手方”)持有的霸州市正茂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州正茂”)51%股权。交易对手方与华盛燃气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承诺霸州正茂 2016 年至2018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5,000万元、6,000万元,如霸州正茂未完成业绩承诺,交易对手方将按其持股比例以所持霸州正茂的剩余股份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霸州正茂2016年至2018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402.04万元、-2,468.21万元、-1,774.71万元,均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交易对手方合计应向华盛燃气无偿转让霸州正茂 49%股权及支付18,684.96 万元业绩补偿款,其中刘景永、左春燕、刘学中应当分别按照 5%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截至本监管函出具日,刘景永、左春燕、刘学中仍未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违反了此前作出的承诺。刘景永、左春燕、刘学中作为天壕环境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11.11.1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的规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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