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在线 > 新三板市场 > 新三板要闻

|新三板要闻

华恒股份股份代持违规 实控人徐绪炯被批评其子被警示

中国经济网 佚名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给予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2022〕319号)显示,经查明,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股份”,833444)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07年起,被代持人庄某、朱某玲、孙某华、徐某等21名时任公司员工作为委托方委托代持人徐乐(时任董事)、钟光紫(时任董事)、方某栋、邵某权、徐某娟5人代持公司股权。截至公司挂牌时,该类代持股数量为89.2791万股,代持股占比为1.12%;截至挂牌时,上述股权代持情况未还原。

  

  2008年起,挂牌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华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企管”)、公司第五大股东昆山成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通公司”)及王某为置换股权需要形成代持关系。截至挂牌时点具体代持情况如下:公司控股股东华恒企管作为代持方,代成通公司持股715万股,占比8.83%,代王某持股份100万股,占比1.23%;成通公司作为代持方,代华恒企管持有公司200万股股份,占比2.27%。截至挂牌时,上述股权代持情况未还原。截至2015年10月,相关代持情况已还原。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徐绪炯安排并知悉上述代持事项,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钱鲁泓对相关代持行为知情。

  

  全国股转公司判定,华恒股份公司股份代持的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徐绪炯对股权代持事项知情,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钱鲁泓对股权代持事项知情,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就该违规事项进行披露,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加载全文
加载更多

精彩博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