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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矿电气违规收警示函 2人为实控人宁维泉代持177万股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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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太原矿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宁维泉、宁振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核查,太原矿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矿电气,832347)2015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存在股份代持。
  其中,2015年8月至2018年9月,太矿电气股东秦丽霞通过定向增发和二级市场交易多次为他人代持股份,合计代持287.70万股,占总股本的6.89%,其中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宁维泉代持股份127.70万股。
  2015年8月至2019年3月,太矿电气董事、副总经理宁振兵通过定向增发和二级市场交易多次为他人代持股份,合计持股110.70万股,占总股本的2.47%,其中为宁维泉代持股份49.70万股。
  对于上述代持行为,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宁维泉,董事、副总经理宁振兵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规定,宁维泉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宁维泉、宁振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秦丽霞、宁振兵两人为宁维泉合计代持股份177.40万股。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太原矿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前身为太原矿机电气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于2015年5月7日挂牌新三板股票简称:太矿电气,股票代码:832347,主办券商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太矿电气年报显示,宁维泉持有公司272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00%,系公司的相对控股股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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