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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玖壹玖孙公司某门店违法被处罚 虚假宣传衡昌烧坊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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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成锦市监处〔2022〕51010422000237号)。成都亦玖亦玖终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庆云西街店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2022年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一块高约1米、宽0.6米的可移动式宣传制品,该宣传制品内容为“衡昌烧坊百年酱宗仁怀县志记载,1929年周秉衡在茅台村开办‘衡昌酒房’。1941年赖永初接管周氏‘衡昌酒房’,并更名为‘恒兴酒厂’。生产的酒先名‘衡昌茅台’,后名‘赖茅’。1953年7月茅台酒厂接办‘恒兴’酒厂。同年八月,茅台酒厂正式取名‘贵州省茅台酒厂’。衡昌烧坊纪念装统一零售价2999元/瓶,衡昌烧坊经典装统一零售价1599元/瓶”。
  当事人于2021年7月起至调查之日截止,在其经营场所摆放宣传制品,在经营场所摆放的宣传制品即使不是当事人制作,但当事人作为产品经销商,实施了在其经营场所张贴、摆放宣传制品的行为,对于宣传制品的真实性,当事人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宣传牌和宣传版面使消费者对其销售的衡昌烧坊的历史渊源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商业宣传。当事人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关系,使用“贵州省茅台酒厂”进行宣传也没有获得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或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锦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6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天眼查APP显示,成都亦玖亦玖终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壹玖壹玖企业管理成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5%;壹玖壹玖企业管理成都有限公司为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壹玖壹玖”,830993)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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