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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峰股份收警示函 实控人徐伟红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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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6日讯近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关于对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038号)。经查明,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巨峰股份”,830818)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4年-2019年,公司在向实际控制人徐伟红控制的企业苏州市亨鼎利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鼎利”)购买原材料的过程中支付的货款大于其向公司的实际供货金额,构成了资金占用,涉及金额分别为794.32万元、2314.43万元、1738.14万元、2863.62万元、2633.59万元和2985.7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44%、6.78%、3.27%、5.58%、5.09%和6.26%;截至2021年12月,占用资金和费用已全部结清。2022年4月26日,巨峰股份补充披露2019年占用事项,2022年5月20日,巨峰股份补充披露2014年-2018年占用事项。
  2014年-2019年,巨峰股份与实际控制人徐伟红控制的企业亨鼎利发生关联交易,交易事项为采购原材料铜材,涉及金额分别为2139.40万元、5781.03万元、5548.24万元、4977.00万元、4014.84万元和7782.6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57%,16.95%,10.45%,9.53%,7.76%和16.31%;2022年4月24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对2019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并披露,2022年5月19日,巨峰股份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2014年-2018年关联交易事项。
  实际控制人徐伟红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1.4条的规定。
  巨峰股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0月11日发布)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2013年2月8日发布)第四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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