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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小田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田运红、于瑞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证监会网站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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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小田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田运红、于瑞英:
  你公司至今未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2号,下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田运红、时任董事会秘书于瑞英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田运红、于瑞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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