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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佳实控人董秘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中国经济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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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对珠海伊斯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融一监函〔2021〕14号)。经查明,珠海伊斯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斯佳”,838858)、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时任公司董事长王德友、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许卫东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伊斯佳分别于2017年1月19日、2月8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发行方案》,并于5月9日完成本次股票发行。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王德友与发行对象签订了《定向增发补充协议》,涉及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王德友、许卫东未将上述事项告知伊斯佳、主办券商,也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伊斯佳分别于2017年7月25日和8月11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发行方案》,并于11月22日完成本次股票发行。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王德友与发行对象签订了《补充协议二》,伊斯佳与发行对象签订了《投资备忘录》,涉及股份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等特殊投资条款。
  伊斯佳、王德友未将上述事项告知主办券商,也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4月至8月,伊斯佳、王德友与发行对象签订了《补充协议三》、《补充协议四》,解除了《补充协议二》、《投资备忘录》中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
  伊斯佳、王德友、许卫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发布)第三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上述相关协议中涉及的特殊投资条款违反了《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2016年8月8日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特殊投资条款》中关于特殊投资条款的禁止性规定。针对上述违规行为,伊斯佳、王德友、许卫东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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