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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健全新三板市场退出机制

全国股转系统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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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健全新三板市场退出机制,促进形成良性的市场进退生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挂牌公司质量,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配套修改了《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于2021年5月28日发布实施。
  《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制定坚持了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遵循了底线监管和公司自治相结合的理念,充分总结了近几年终止挂牌工作的实践经验。全国股转公司前期已就《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在认真研究市场各方意见建议、同上位《指导意见》相衔接的基础上,对规则条款作了修改完善。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发布实施的《终止挂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IPO或转板上市公司豁免提供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具体时点、补充了撤回终止挂牌申请的相关规定、简化了专区中代为办理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的证券公司的职责表述。修改后的《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共七章四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优化主动终止挂牌条件和程序。尊重挂牌公司基于其意思自治作出的终止挂牌决定,在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全国股转公司允许挂牌公司主动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对于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不合理且拒不改正等不符合主动终止挂牌条件的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驳回其主动终止挂牌申请。同时,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主动终止挂牌中关于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要求,仅需由主办券商出具持续督导专项意见,切实减轻挂牌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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