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在线 > 新三板市场 > 新三板要闻

|新三板要闻

鸿鑫互联2宗违规董事长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华英证券

中国经济网 佚名

|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2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鸿鑫互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号[2020]137号)显示,经查明,鸿鑫互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互联”,835574)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违规对外担保
  2017年期间,鸿鑫互联共发生2笔违规对外担保,分别为实际控制人李毅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大猫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3835.36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09%。2018年期间,鸿鑫互联共发生5笔违规对外担保,分别为实际控制人李毅、梁雪林以及其控制的企业大猫网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6054.79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76%。上述担保发生时,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后于2020年8月28日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上述事项并披露。
  (二)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18年期间,鸿鑫互联因保理业务纠纷被提起诉讼并被法院判决,执行金额为4033.55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14.49%。该重大诉讼发生时,公司未及时披露,后于2020年7月29日补充披露。
  、
  2019年期间,公司共发生2笔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鸿鑫互联分别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货物合同纠纷被提起诉讼,诉讼金额共计3432.66万元,累计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10.56%。公司未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上述2笔重大诉讼,后于2020年7月29日补充披露。
  全国股转公司判定,鸿鑫互联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加载全文
加载更多

精彩博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