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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披露大额股份被冻结情况,*ST联络因信披违法被处罚

资本邦 文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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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0日,资本邦获悉,*ST联络(002280.SZ)公告称,2020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督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ST联络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因与深圳远致富海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合同纠纷,*ST联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志涛所持23.53%股份先后分三次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2019年9月9日,第一笔4,900万股被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2019年10月17日,第二笔80.96万股被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18日,第三笔46,254.64万股被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
  2019年9月10日,何志涛、俞竣华知悉第一笔股份冻结情况,因未达到临时公告标准,*ST联络未对此进行披露。2019年10月21日,何志涛、俞竣华知悉第二笔及第三笔股份冻结情况,并意识到冻结比例已达到5%的临时公告标准。何志涛要求暂时不对股份冻结情况进行披露。2019年10月25日,*ST联络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其中未披露股份冻结情况。迟至2019年12月3日,*ST联络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对何志涛上述三笔股份司法冻结进行了补充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法院裁定书、股份冻结相关资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ST联络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及时披露股东所持有公司大额股份被冻结情况,亦未在2019年三季报中如实披露上述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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