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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股东大会人数,福达合金第七届股东大会决议或将无效

资本邦 文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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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9日,资本邦获悉,福达合金(603045.SH)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4324号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本次诉讼案件原告为叶茜,被告为福达合金,本案一审已受理,尚未开庭。
  公告显示,2000年,乐清市福达电工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即公司前身)经批准发起设立浙江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7月13日浙江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叶茜父亲叶选贤是被告福达合金发起人之一并持有被告公司5%的股权,后于2001年9月5日亡故,原告叶茜系叶选贤合法继承人。
  2002年5月18日,被告福达合金在未通知原告到场的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谎称原告到会,并在人数上虚假确认“会议应到人数9人,实到9人”。会议通过并作出《第七届股东大会决议》,决议“一、到会人员一致同意股东叶选贤的法定继承人的要求,将叶选贤在公司的全部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5%)转让给公司职员张礼博;二、由叶选贤的法定继承人与张礼博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协议”。原告叶茜作为叶选贤的继承人,从始至终未同意过上述决议事项。
  针对上述情况,原告叶茜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福达合金于2002年5月18日作出的第七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福达合金表示,若经法院判决公司败诉,则公司于2002年5月18日作出的第七届股东大会决议将无效,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涉及金额,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影响,对公司目前的正常经营暂时不会造成重大影响。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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