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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核实募集资金账户情况 国都证券被出具警示函

财经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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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网资本市场讯,7月2日,大连证监局公布《关于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未及时核实募资账户情况,导致披露的相关文件与实际不符,国都证券被大连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大连证监局在对华实股份现场检查过程中,对国都证券履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责任的执业情况进行了部分延伸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对于华实股份2018年公告完成的增发股票募集资金事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实际未与银行最终签署,国都证券未及时直接向银行核实募集资金账户情况。2018年年报披露前未对募集资金账户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募集资金实际存入专项账户的情况。国都证券2018年11月28日披露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华实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和2019年4月29日披露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华实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与实际不符。
  《挂牌公示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大连证监局指出,国都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且还违反了《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修订)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修订)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国都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国都证券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持续督导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持续督导执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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