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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博回复科创板二轮问询:专利权属纠纷、竞争优劣势等被问及

资本邦 文墨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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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4日,资本邦获悉,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博”)回复科创板第二轮问询。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第二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公司关于专利权纠纷、招投标、供应商和客户、收入和应收账款、成本和毛利率、期间费用、存货、竞争优劣势等九大问题。图片来源:二轮回复函
  关于专利权属纠纷,根据问询回复及公开渠道查询,2016年上海聚恒少数股东在未经上海聚恒同意的情况下,持上海聚恒公章以上海聚恒名义对发行人提起诉讼,后上海聚恒法定代表人容学权(发行人前董事容岗的叔叔)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6项发明专利纠纷与核心技术人员王士涛、于鹏晓自上海聚恒离职相关,其中3项已获授专利的权利人目前为发行人、其余3项已驳回失效。上海聚恒及母公司浙江聚恒已于2014年11月停止运营,且浙江聚恒于2019年3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3项获授专利形成的产品、收入及占比;(2)上海聚恒撤诉后双方是否签订和解协议、是否存在上海聚恒或浙江聚恒的破产管理人再次向发行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中信博回复:上海聚恒撤诉系其单方作出的法律行为,其撤诉未与公司协商,未与公司签署和解协议。
  2017年11月21日,上海聚恒、浙江聚恒分别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如下:(1)王士涛、于鹏晓等人离职后1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系王士涛、于鹏晓等人在中信博及其子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和智慧成果,并不属于完成与其在本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公司未向王士涛、于鹏晓等人下达过完成相关发明创造的工作任务,王士涛、于鹏晓等人完成的发明创造不属于本公司的职务发明;(2)本公司确认王士涛、于鹏晓等人在上述期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未使用本公司的任何物质技术条件。本公司确认上述人员未违反本公司保密义务;(3)本公司确认对本公司王士涛、于鹏晓等人在上述期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不享有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本公司现在及未来均不会主张相应权利;(4)本公司确认与中信博之间不存在关于专利、非专利技术的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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