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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力药业收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资本邦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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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7日,资本邦讯,佐力药业(300181.SZ)发布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浙民终179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陈照荣、陈欢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湖州中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2019】浙05民初94号)、《举证通知书》等文件。陈照荣、陈欢就关于佐力百草饮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湖州中院提起诉讼,上述两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佐力药业向原告陈照荣支付股权转让款46,945,500元;判令被告佐力药业向原告陈欢支付股权转让款77,979,000元。
  2、判令被告佐力药业向原告陈照荣支付违约金5,140,532.25元(以46,945,500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8年10月25日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自2019年6月1日起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判令被告佐力药业向原告陈欢支付违约金8,538,700.5元(以77,979,000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8年10月25日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自2019年6月1日起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关于上述诉讼事项,公司于2019年11月收到湖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05民初94号之四),裁定结果:湖州中院驳回原告陈照荣、陈欢的起诉。案件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照荣、陈欢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19年12月收到《民事上诉状》,该《民事上诉状》显示,陈照荣、陈欢不服湖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05民初94号之四)的裁定结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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