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在线 > 新三板市场 > 新三板要闻

|新三板要闻

和韵文化及两高管被行政处罚 财务报表等存多处虚假记载

中国网财经 佚名

|
  湖北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韵文化或公司)及公司高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和韵文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和韵文化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关于武当太极剧场经营权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徐和贵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时任公司董事长徐和贵、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邹义社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在《2015年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徐和贵、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邹义社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湖北证监局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决定:一、对和韵文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和贵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的罚款;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邹义社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载全文
加载更多

精彩博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