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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益智造因信披、内控问题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本邦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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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2日,资本邦讯,领益智造(002600)发布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情况。公司于2014年6月开始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该业务属公司新增业务,且业务规模大、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公司在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2016年6月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益磁材)与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卓益)签订《购销协议》,约定江益磁材向广州卓益采购电解铜、铜杆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广州卓益预付8亿元货款;2016年12月2日,江益磁材与广州卓益再次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将预付货款总额调增为15亿元,合同金额占领益智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24%。公司未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订立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7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4亿元至3.3亿元。2018年2月28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将2017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0.97亿元。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公司当期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4.05亿元。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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