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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控股后,格力系仍可使用商标!并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资本邦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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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5日,资本邦讯,格力电器(000651.SZ)公告称,约定在此次可能变更控股权的股权转让完成后,格力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可以在已使用的领域内继续无偿使用“格力”商标作为的公司名称、公司标识,就其未来任何投资或扩张的主体和领域等如需使用“格力”商标、“格力”商号的,应由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定。
  据资本邦了解,2005年12月21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公司”或“上市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集团”或“控股股东”)签署《关于“格力”商标权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商标转让合同》”)。根据《商标转让合同》:鉴于公司拟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在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中格力集团将“格力”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商标权转让后,格力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集团及附属公司”)仍有权使用转让商标的文字及图形作为公司名称、公司标识,并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作为项目名称使用,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停止使用,格力集团及附属公司均有权在《商标转让合同》约定范围内无偿使用。
  2006年9月9日,公司与格力集团签署《关于格力商标转让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之一》”)。根据《补充协议之一》:格力集团把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包括中文“格力”、英文“GREE”、图形以及文图组合商标在内的所有类别和“格力”系列商标全部转让给公司;补充协议不视为对《商标转让合同》的变更,仅为对原合同条款进行明确,原合同约定的内容保持不变。
  近期,格力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公司15%的股份,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将发生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发布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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