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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洹和陈绍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证监会网站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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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洹、陈绍凤:
  经查,2017年9月,你司为实际控制人丁洹、陈绍凤向杨娟、郑洪忠借款220万元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占你司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4%。你司在上述对外担保发生时未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12月25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于2019年12月27日对外披露。2020年1月15日你司召开股东大会,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未获通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十六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2013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丁洹、陈绍凤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损害挂牌公司利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规担保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并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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