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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前突击入股遭监管严控 关注新增股东股份锁定期及信披充分性

金证研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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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内已形成较为完善、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2019年3月1日,证监会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6月12日,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制实施以来,监管层对IPO企业股权代持、临近上市前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等市场反映集中问题进行了重点约束,各项规定的颁布和完善也是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加快补齐制度短板。值得一提的是,在监管层重点关注并约束,临近上市前突击入股等市场反映集中问题的前提下,多家拟上市企业因相关问题被问询。
   
  一、临上市前12个月的入股行为,36个月股份锁定期及新增股东信息披露引监管关注
  2021年2月5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对发行人股东的突击入股、利益输送等问题提出了更为具体、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要求。其中关于“突击入股”的规定,已不仅仅是加强信息披露的范畴,更对企业上市融资以及企业上市后的退出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明确提出充分做好股东信息披露工作,其中加强临近上市前入股行为的监管,要求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入股的新股东锁定股份36个月,并要求中介机构全面披露和核查新增股东相关情况。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第三条,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上述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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