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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披露比照适用交易金额披露标准 具体实践综合衡量影响程度

金证研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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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资本市场中,公司的重大事项会影响到股价的波动,投资者和市场具有知情权,其中行政处罚备受关注。行政处罚罚款多少可以达到信披标准?而未涉及金额时,如何判定该行政处罚属于重大事项而需要进行信息披露?这些问题均牵动着投资者的“神经”。
   
  一、各项法规对“重大事件”做出解释,强调对企业及社会的影响程度
  证监会于2021年3月18日发布了【第182号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章第22条指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对于何为重大事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给出了解释。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章第22条,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为包括《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等在内的19项。
  而其中,第16项为: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可见,刑事处罚、立案调查、重大行政处罚等,都属于重大事项范畴。
  此外,《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也对重大事项进行了定义,其中也包括行政处罚。
  据证监会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认定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原则上应当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如被处罚主体为发行人收购而来,且相关处罚于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作出,原则上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但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源于被处罚主体或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最近36个月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是否存在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再融资的法律障碍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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