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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中国式证券集团诉讼将震慑重大违规行为

中国证券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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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服中心日前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简称《业务规则》),对此,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肖宇表示,配合证券诉讼改革的一系列实施措施出台,投服中心发布《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为中国式集团诉讼提供了实施和操作的路径。中国式证券集团诉讼具有公益性、专业性以及程序的公开和受监督三大特点。
  克服美国制度缺陷
  肖宇认为,《业务规则》规定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即中国式集团诉讼制度设计借鉴了美国集团诉讼,又不完全相同。美式集团诉讼的主要问题是滥诉和投资人的赔偿不足,由于采用的是律师胜诉酬金制,一方面,律师有动力去寻找各种机会利用首席原告发动集团诉讼,给上市公司和司法系统带来了很大的诉讼负担;另一方面,由于原告律师承担着败诉后全部费用自付的风险以及持续耗费时间的机会成本,因此也倾向于与被告和解以尽快结案拿到相应的律师费。我国在借鉴时将制度进行改革,集团诉讼的推动人不再是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律师,而是投资者保护的公益机构,以争取克服美国制度的缺陷。
  根据现行的制度设计,中国式证券集团诉讼,即证券特殊代表人诉讼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证券公益机构,以完善投资者赔偿救济维权手段,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其宗旨。投服中心的公益性决定了其作为特殊代表人参与诉讼,与美国以律师为主要推动的集团诉讼相比,不涉及营利问题,会以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宗旨。另外,投保机构有合作的公益律师,都是经验丰富的证券律师,他们也会为证券诉讼提供相应的公益服务。
  二是专业性。我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包括投服中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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