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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教: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深交所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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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深交所投教 | 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2020年4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正式发布,并于4月28日起实施,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作出新的安排。为此,深交所投教中心推出问答解读,帮助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规。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
  1、《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存量投资者),在创业板实施注册制之后,是否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
  答:存量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不受影响。存量普通投资者不必急于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根据所在证券公司的通知,在注册制下创业板新股发行申购、交易前签署即可。
  2、哪些投资者属于普通投资者?
  答: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定义可详见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3、《实施办法》实施后,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哪些适当性条件?
  答: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4、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能否采用非现场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开通交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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