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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改革提速可期 短期仍适用现行规则

中国证券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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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的退市制度不断完善,相关改革按下“加速键”。2019年有18家上市公司退市,创历史新高。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将全面实施,不再对退市作出具体规定,原《证券法》第55条和56条规定的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规则相应删除。《证券法》新增第48条规定,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由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证券法》发布之后,目前部分投资者对于股票退市事项究竟应当适用什么规则有一定疑问。业内专家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沪深两交易所业务规则尚未修改的情形下,触发暂停上市情形的公司仍然需要适用目前的相关规则,由证券交易所按照其业务规则处理。
  避免出现制度真空
  上市公司2019年年报密集披露期即将来临,年报中披露的很多指标可能与退市情形相关。
  中国证券报记者咨询的多位法律专家认为,《证券法》不再对退市相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将规则制定交由交易所业务规则安排。这充分表明尊重市场的立法理念,但并不意味着交易所现行有关暂停上市等退市业务规则即行失效。各市场主体仍然应当按照现行业务规则执行退市工作,避免出现制度真空。
  专家表示,未来沪深交易所可以依据新《证券法》对退市制度进行改革,但需要新的业务规则出台之后方能适用。
  “这彰显了退市制度改革的方向。从目前的修法态度看,未来终止上市的具体情形等将直接交由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决定。对于暂停上市而言,未来其是否废除、具体适用情形等事项也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决定。目前来看,在沪深两交易所业务规则尚未修改的情形下,触发暂停上市情形的公司仍然需要适用目前的相关规则,由证券交易所按照其业务规则处理。”一位法学教授接受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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