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51% 合资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放宽 准入门槛大幅降低 银保监会还提了这些要求
刚刚,银保监会发布新版《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此次《实施细则》两大看点:
一是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
二是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按照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依法推进相关审批工作进程。在扩大开放、引入外资的同时,将不断优化和完善监管方式方法,使风险监管能力与开放水平相适应。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持股比例放宽至51%
新版《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限制。
解读:外资保险公司更为关注股权比例,这是实质性门槛。旧版《实施细则》(2004年)规定,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此次持股比例进一步放宽,是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制度空间。同时,增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世界五百强中的外国保险公司均已经进入中国的保险市场,外资保险公司在华的资产总额大约占7%。
同时,外资保险公司入华,喜讯不断。近日,我国首家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的开业申请已于近日获得中国银保监会的批准。
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信息,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7.18亿元,包括德国安联保险集团以货币出资的20亿元以及以持有的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1%股权折合的7.18亿元。
刚刚,银保监会发布新版《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此次《实施细则》两大看点:
一是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
二是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按照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依法推进相关审批工作进程。在扩大开放、引入外资的同时,将不断优化和完善监管方式方法,使风险监管能力与开放水平相适应。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持股比例放宽至51%
新版《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限制。
解读:外资保险公司更为关注股权比例,这是实质性门槛。旧版《实施细则》(2004年)规定,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此次持股比例进一步放宽,是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制度空间。同时,增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世界五百强中的外国保险公司均已经进入中国的保险市场,外资保险公司在华的资产总额大约占7%。
同时,外资保险公司入华,喜讯不断。近日,我国首家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的开业申请已于近日获得中国银保监会的批准。
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信息,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7.18亿元,包括德国安联保险集团以货币出资的20亿元以及以持有的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1%股权折合的7.18亿元。
合资保险公司外资入股情况(不完全统计) 放宽准入条件
新版《实施细则》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以及”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实施细则》中不再对”经营年限30年“”代表机构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解读:外资进入保险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更加灵活,在合资保险公司中可以谋取控股地位,甚至还可以以独资子公司的形态经营,从而增强了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灵活性与自由度。此外,进一步取消“门槛”准入,对于推动保险市场改革,促进保险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都有积极意义。
在外资保险业的准入方面,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设立的时限要求;也放宽了设立主体的要求,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比单一保险公司更容易达到法定设立条件,这更便于吸引多元外资保险机构进入我国保险市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不久前发布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相对粗线条,《实施细则》可谓外资保险公司入华的行动指南,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整个保险业的开放,提供制度保障。接下来一些保险公司材料上报,就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批,是更有针对性的落实。
规范股东资质
新版《实施细则》对股东资质进行重新定义:
一是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的,变更后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
二是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三是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四是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拟减持股权或者退出中国市场的,应履行股东义务,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
解读:上述制度安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方面的监管制度,优化外资保险公司治理机构,保障外资保险公司持续稳健运行。在新的控股架构下,将为快速增长的中国中产人群提供全面的金融解决方案和服务,支持中国的经济增长。
朱俊生指出:“在股东要求上,股权5年之内不得转让。这可能是监管部门的一个考虑,在继续开放的同时,也希望规避一些风险,或者说减少一些风险的冲击。”
中外资保险公司一视同仁
新版《实施细则》要求外资保险公司从两方面与中资保险公司统一:
一是在分支机构管理方面,《实施细则》删除了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部分原有条款。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方面与中资保险公司均适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在统一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
二是在中国申请人的资格管理方面,明确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条件和管理统一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确保相关监管规定的协调统一。
解读: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空间广阔,从实践看,不会产生冲击,相反是各有所长、相辅相成,将为中国保险市场注入“正能量”。目前全球保险业的增长都是低速的,而我国则是两位数以上的增长。未来五到十年中国的保险业仍然可以保持10%-15%的增速。(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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