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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 上市公司“被”违规担保无效

中国证券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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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法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对经济金融领域的诸多争议问题统一裁判思路。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认定,《纪要》肯定了上市公司公告及决策程序的必要性。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事长等关键少数在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公告的情况下,私自以上市公司名义进行的对外担保将不受法律保护。
  专业人士表示,这既是国家司法层面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配套诉讼制度的完善,也是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保障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非“善意”债权人将不受保护
  违规担保危害大,是资本市场顽疾之一。A股市场上有多家上市公司曾因违规担保被认定有效,被判处承担担保责任,导致其优质资产、主要账户遭查封、冻结,不仅给上市公司带来重大损失,而且严重伤及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最高法发布的《纪要》规定,银行等债权人对担保要承担形式审核义务。
  资深法律专家评析认为,对于一般公司来说,银行等债权人没有渠道也没有能力采取特别手段去验证授权文件的真伪,所以大多数情况都是善意的。但上市公司不一样,根据公司法、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定,上市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程序且对外公告。银行等债权人完全可以从公开渠道了解到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是否合规,是否经过法定决策程序。实践中,违规担保都是没有公告、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所以,由于银行等债权人审核上市公司公告的成本为零,对于这些没有公告的违规担保案件,如果银行等债权人不查公告就去签担保合同,显然不能被认定是善意的,该担保合同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上市公司就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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