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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农商银行:向“老赖”放贷信审不严谨 借款人“黑历史”众多

金证研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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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2月28日,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安农商银行”)正式挂牌对外营业,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建设”)自其设立以后就认购了其股份,截至《招股书》签署日,苏中建设持股比例为5%,与江苏中洲置业有限公司并列为第一大股东。
  同时,“背负”了47条行政处罚记录、众多违约“前科”的苏中建设, 也是海安农商银行的最大单一十大借款人之一,贷款余额共计2亿元。苏中建设是否凭借股东的优势,让海安农商银行为其行使“便利”?
  但问题远不止如此,据《金证研》沪深金融组观察,海安农商银行向“老赖”放贷,另外在历次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中,频频低于每股净资产,海安农商银行又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向“老赖”放贷 信审不严谨
  尽管海安农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在下降,但追溯历史,海安农商银行曾向有违约“前科”的公司和“老赖”放贷,其信审、风控仍存在不少漏洞。
  据(2017)苏0621执995号文件,2017年03月27日,海安鸿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涛贸易公司”)因对执行依据文号(2016)苏0621民初7220号全部未履行,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上述文件的发布时间为2017年04月18日,据招股书,海安农商银行在2017年10月11日,向鸿涛贸易公司发放900万元的贷款,也就是说,在鸿涛贸易公司被判为失信被执行人之后,海安农商银行仍向其放贷,其“有去无回”的风险或大增。
  据(2017)苏0621民初282号文件,2017年2月17日,江苏元方缘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方缘公司”)因未偿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元方缘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县利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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